一般项目: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市场营销策划;电影摄制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网络设备制造;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(需备案)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文艺创作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发布(非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出版单位);广告制作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。许可项目:互联网直播服务(不含新闻信息服务、网络表演、网络视听节目);营业性演出;网络文化经营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。